臺中市建築經營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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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法令
2020/04/07
1090407都發局公告-因應疫情影響,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,無需另行申請。
轉發-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
109年4月7日中市都工字第1090057515號
主旨: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業的衝擊,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,依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公告事項:建築物於109年1月23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建照者,或建照至109年1月22日仍有效者,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(1次為限外),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,無須另行申請。
(法規資訊委員會提供)
*內文請點閱下方PDF附件。